一、案例信息
【案例級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案例
【生效文書】(2022)滬02民終6090號民事判決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時間】2022年8月31日
二、裁判要旨
典當經營者與借款人簽署的合同內容并不涉及一般典當關系所應有條款或內容的,人民法院應進行實質審查,根據合同具體內容將其認定為一般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而非典當合同。此類借款合同應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利率上限的限制,典當經營者不能依據《典當管理辦法》就該合同獲取超出合理范圍的綜合費。
三、案件事實
2021年8月,某典當公司(甲方)與洪某(乙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因經營需要以自有房屋向甲方辦理抵押借款業務,借款期限為3個月;乙方應支付甲方綜合費、利息,月綜合費率2.7%,月利率0.3%;抵押物系兩套房產。后,雙方就前述房屋辦理了不動產抵押手續,典當公司成為抵押權人。2021年8月30日,典當公司向洪某出借250萬元,洪某至今未歸還借款并支付綜合費及利息。
典當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洪某返還借款250萬元;2.洪某支付綜合費(按每月2.7%計付)、利息(按每月0.3%計付);3.典當公司有權對抵押房產行使抵押權。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滬0101民初28016號民事判決。洪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滬02民終6090號民事判決: 一、洪某支付典當公司250萬元;二、洪某支付典當公司綜合費(以25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1.8%計付);三、洪某支付典當公司利息(以25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3%計付);洪某屆期不履行以上給付義務,典當公司可以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四、法院觀點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綜合費及利息的上限計算,應適用典當合同還是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典當綜合費及典當利率見于《典當管理辦法》,典當業務或典當合同應適用該辦法。而案涉《抵押借款合同》除一方主體是典當公司系典當業務經營者外,合同條款內容僅為一般抵押借款業務條款,對于當物、當票、絕當、典當期等典當關系所應有的條款或內容均未置一辭,不應認定屬于典當合同范疇。盡管某典當公司具有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屬性,但本案中的借款行為因其不構成典當,故不屬于金融業務,實為一般民間借貸行為。本案所涉綜合費及利率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計不應超過同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5.4%,扣除按月利率0.3%計算的利息,故綜合費應按年利率11.8%計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