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采取車輛額度拍賣的背景下,一些持閑置車牌額度的人和遲遲拍不到牌的人動起了“租車牌”的心思,催生出滬牌額度租賃市場。此類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嗎?又有哪些法律風險?本期閔法拍案為您一一道來。
案情簡介
原告小陸訴稱,雙方簽訂了《車牌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提供閑置滬牌額度,被告提供車輛并將車輛過戶給原告,原告取得并將滬牌掛到該車輛上,交由被告使用,定期收取租金。因被告既未支付后續租金,也拒絕將系爭滬牌返還給原告,且現車輛有2年的違章記錄沒有處理,公安機關也無法定位到車輛,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返還系爭滬牌。
被告閔閔公司辯稱,其實被告將額度租給了案外人小高。2020年1月車輛就已經找不到了,等于沒有再繼續使用,故被告不應再支付牌照租金。
法槌敲響時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圍繞爭議焦點做出了這樣的認定和判決: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個人車牌額度,由被告用非原告的自有車輛辦理了車輛上牌手續,車輛登記在原告名下但由他人使用,原告收取租賃費用,上述行為造成了車牌額度持有人和實際車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規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中明確禁止轉借機動車號牌的規定,增加機動車管理的難度,擾亂了客車額度的管控,容易誘發“屯牌”“地下車牌市場”等現象,擾亂客車額度拍賣市場秩序,最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因此認定為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首先,因《車牌租賃合同》認定無效,故被告應及時向原告返還滬XXXXXX的車牌額度。因滬XXXXXX車牌已登記在原告名下,故原告關于要求被告返還車輛牌照的主張,實為要求被告配合原告辦理退牌手續、返還客車額度,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因擅自轉租導致無法配合原告辦理客車額度的返還手續,理應參照《車牌租賃合同》支付相應數額的占有使用費。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官說法
車牌額度租賃風險大,會涉及到產生收取“配合手續費”及車輛所有權糾紛、法院對合同效力持否定性評價、相關判決存在執行障礙等問題。車牌租賃的履行及執行風險,并非如相關中介所說的可以通過合同條款設置進行規避。車牌額度的潛在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應謹慎考慮,切莫因小失大。
私下進行車牌額度租賃容易產生糾紛
此類合同履行中配合度要求高,承租人需要出租人配合才能辦理年檢、續保手續,出租人需要承租人配合才能辦理額度退還手續,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一方借機要求收取“配合手續費”的風向。對于承租人而言,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還容易引發車輛所有權糾紛。
法院對合同效力持否定性評價
車牌額度租賃,造成額度拍賣與實際使用脫鉤,意圖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增加機動車管理的難度,妨礙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客車額度的統籌監管及額度拍賣市場秩序,有悖公序良俗。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角度考量,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無效的法律后果存在執行障礙
因客車額度屬于行政許可,對于配合退牌、返還額度的判決在執行中仍需按照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包括必須提供車輛及車牌,以及車輛外觀、年檢、違章等一系列問題,增加執行難度,也給租賃雙方帶來相應風險。本案中如果一直無法定位到車輛及車牌,原告小陸將面臨無法辦理額度返還手續的障礙,進而無法使用自己的車牌額度。
車牌雖然不好拍,租賃合同不能簽,
有人聲稱可規避,擦亮眼睛莫輕信;
公序良俗被違反,合同效力無保障;
履行配合要求高,相關糾紛易發生;
車輛登記非車主,權屬不清引爭議;
車牌他人手中握,拿回額度受掣肘;
法律漏洞切莫鉆,財物兩空悔莫及。
沈 璐
上海閔行法院
七寶法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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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