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周倩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前段時間,我的朋友小劉找到我,說他想買輛車,但手頭緊需要貸款。因為身份證沒在手邊,想借我的身份證用一下。我當時也沒多想,爽快地給了他身份證,并在他拿來的銀行《借款合同》上簽了自己的名字。沒想到,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到我,要求我還款,這時我再聯系小劉,發現他和那輛車竟然“人間蒸發”了。
我跟銀行解釋說,只是將身份證借給他人,銀行貸款和汽車都不是我用的。但銀行卻以《借款合同》上的簽字是我本人親筆簽名為由,催我還款。
請問,這筆貸款該由我來償還嗎?
北京 大郝
為您釋疑
大郝您好!
您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稱之為“甲貸乙用”。具體來說,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出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當出借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時,應當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應當約束出借人和借款人。但由于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還款責任的認定應當分情形處理。
如果銀行在訂立借款合同時知曉實際借款人,則借款合同直接約束銀行和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反之,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雙方應舉證證明銀行對此是否知情或應當知情。
如果,名義借款人明知借款事實,且無法舉證證明銀行知曉實際用款人,則構成表見代理,名義借款人承擔責任。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或疏忽,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從而與行為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制度。
銀行作為相對人,需要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即銀行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名義借款人沒有代理權。如果名義借款人無法舉證證明銀行知曉實際用款人,那么銀行在主觀上可能被認定為善意且無過失。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通常會進行形式審查,如核實借款人身份、信用記錄等,這些審查行為可以作為銀行善意的依據。
具體到您的情況,如果您不能舉證證明銀行知曉您與朋友之間存在“甲貸乙用”的行為,那么,您出借身份證,放任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車,就應當對借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金融借款糾紛中,實際借款人通常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在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許多當事人出于信任而盲目幫助他人貸款,由于不了解借名貸款的法律風險,以致被迫背負巨額債務,悔不當初。
北京金融法院 黃瑩熒 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