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后卻突然去世,家里既沒有父母妻兒等直系親屬,又沒有設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債務該如何償還?
最近,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指定當地民衛(wèi)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破解了這一難題。這也是蘇州首例申請指定民衛(wèi)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件。
事情還得從2018年說起。
2018年11月,張先生與一家信托公司簽署了一份貸款合同,貸款金額50萬元。同時,他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了信托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從貸款合同顯示,這筆50萬元貸款是用于生產經營的。合同生效后最初的幾個月,張先生的銀行卡每月還能按時劃扣4000多元利息。但不久之后,他的銀行卡再也沒有成功劃扣過本息。
隨后,這家信托公司將張先生的債權轉讓給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因為沒有按期收到貸款本息,融資租賃公司便以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到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涉案房產
融資租賃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江蘇靈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郁曉娟介紹,公司一開始以為是張先生沒有能力還款。但公司在了解過程中發(fā)現,張先生在辦理抵押貸款當月就因病去世,戶口也已經注銷,已知的遺產就是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這套房產。
“他生前未婚未育,父母等直系親屬也已經去世,并沒有兄弟姐妹,也沒有發(fā)現相關的遺囑。這樣的情況對公司來說,是非常棘手的。”郁曉娟說。
原來,根據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去世后,子女繼承遺產的,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應當繳納稅款,償還個人債務;超出的部分除非自愿償還,否則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子女放棄繼承,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如今,張先生不存在繼承情況,戶籍也已經注銷,就算是起訴,也沒有起訴的對象。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這筆錢基本是要不回來的。”郁曉娟表示。
涉案房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2022年,融資租賃公司向姑蘇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指定張先生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為其遺產管理人。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金閶法庭法官張勇介紹,經法院審理查明,張先生目前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生前立有遺囑或者簽訂遺贈撫養(yǎng)協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姑蘇法院指定相應民政部門為被繼承人張先生的遺產管理人。
目前,當地民政部門正在按照法律規(guī)定,制定張先生的遺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表示,將按照法律程序與遺產管理人解決好張先生的遺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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