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二手車交易因關系復雜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倍加注意
如果車輛為抵押車
尚欠貸款未歸
還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協助過戶
交易后案涉車輛
又被其他抵押權人主張權利出現糾紛
買主能否要求撤銷購車合同
退還購車款等費用呢?
被告陳某某經營二手抵押車銷售生意。2022年9月21日,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一案涉車輛的廣告。10月2日,原告唐某某與陳某某取得聯系,并帶其經營二手抵押車銷售生意的朋友江某到被告陳某某處協商購車事宜,陳某某告知該車系抵押車,此前已支付貸款127600元,但不清楚目前尚欠貸款金額,唐某某可自行聯系車主過戶。唐某某同意后,雙方以125000元購車價格成交,將車提走。
2022年10月3日開始,唐某某與案涉車輛車主聯系還貸過戶事宜。11月4日,唐某某為該車購買保險。2022年11月8日,案涉車輛被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拖走,唐某某隨即與陳某某聯系,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唐某某認為陳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交易存在欺詐行為,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購車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125000元、保險費及相應資金占用費。
另查明,該案涉車輛經多次交易,期間因欠部分貸款,仍無法過戶。法院依法向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調取案涉車輛的機動車檔案資料,顯示該車抵押權人為上述融資租賃公司,與案涉車輛信息一致。
賓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某在與陳某某協商購買案涉車輛時,有經營二手抵押車生意的朋友江某負責把關,且唐某某已知悉案涉車輛為抵押車,陳某某不負責過戶,需由唐某某自行聯系車主過戶。陳某某已向唐某某披露案涉車輛為抵押車且被告無法協助過戶的重要事實,并不存在故意隱瞞權利瑕疵的情形,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欺詐情形,原告主張撤銷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唐某某依約支付了購車款,陳某某亦向原告交付了車輛,車輛在唐某某使用過程中被拖車公司拖走,該法律后果應由唐某某承擔,唐某某可向相關民事主體另行主張權利。
因此,賓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唐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系典型的二手抵押車買賣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中核心的問題就是出賣人對于抵押車瑕疵的披露,包括對抵押車車況的披露和抵押車權利瑕疵的披露,本案涉及第二個關鍵問題,即出賣人是否披露影響車輛過戶的權利瑕疵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之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具有保證權利無瑕疵即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買賣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在市場交易中,存在買受人自愿接受該風險,自愿承擔該權利瑕疵所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故進一步規定當買受人明知該權利瑕疵,依然接受該風險的情況下,因該風險所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標的物擔保責任。
本案中,案涉車輛被多次交易,其抵押權始終存在。被告作為二手車商家,清楚案涉車輛存在的權利瑕疵,如未能清償欠款則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原告作為買受人,其讓具有抵押車交易經驗的人陪同看車、購車,并在購車前詳細溝通,之后原告還單獨就過戶問題與車主進行溝通,原告已充分知曉該車為抵押車輛,并且車輛存在貸款未還清的權利瑕疵,在如此情況下,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仍自愿低價購買并支付價款,足以證明案涉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現案涉車輛被抵押權人拖走,出賣人未就權利瑕疵作出任何故意隱瞞,不應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抵押車交易有風險,購買需謹慎,如明知車輛存在瑕疵,依然進行購買,視為自擔風險的交易行為,貪圖便宜很可能帶來錢車兩空的局面,故買受人應在充分評估風險之后謹慎考慮購買。
綜合:賓陽法院、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