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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村信用社商品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車抵押貸款業務的管理,規范業務操作,防范業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農村信用社公司類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商品車抵押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由借款人合法擁有的商品車輛提供抵押擔保的貸款。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第三條 商品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以及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經濟組織。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除滿足《省農村信用社公司類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須為汽車生產廠家授權的特許經銷商、特約經銷商或具有同等資格的經銷商;(二)具備4S店(整車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信息反饋)資格或達到4S店標準;(三)具有自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須經營汽車銷售1年以上;租賃經營場所的,須經營汽車銷售2年以上; (四)資信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及重大商業糾紛;(五)銷售渠道暢通,銷售能力強,銷售額穩定,且為生產商推薦的銷售代理商。第五條 擬抵押的商品車輛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必須是通過國家有權部門質量認證的車輛;(二)必須為借款人經營的主要車型,市場占有率較高,且擬抵押車輛已全部付清款項并取得增值稅發票;(三)擬抵押商品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必須移交貸款人進行監管。
第三章貸款用途、額度、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第六條 商品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借款人經營中所需的周轉性流動資金。第七條 貸款額度應根據客戶的經營、資金需求以及監管方式等情況綜合考慮,有第三方監管的,原則上不超過抵押車輛出廠價格的80%,無第三方監管的,原則上不超過抵押車輛出廠價格的70%。第八條 商品車抵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單一商品車抵押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單次放款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商品車抵押貸款不得展期。第九條 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的浮動區間內確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方式。第十條 還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等額本息(本金)或按月付息、分期還本方式。第四章 貸款受理、審查與審批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及貸款相關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證、照復印件(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貸款卡、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汽車經銷商授權書原件; (二)借款人近三年及近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會計報表; (三)抵押物清單;(四)抵押物照片;(五)所購車輛的增值稅發票;(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后,除按照《省農村信用社公司類貸款管理辦法》調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和還款能力外,還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一)擬抵押的商品車輛所有權是否明確,手續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對應的購銷合同、發票以及貨運單據,并確認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二)擬抵押的商品車輛的市場行情,上市以來的價格變化區間以及目前的價位情況;(三)擬抵押的商品車輛的市場需求情況,在同等車型市場中占有率情況;(四)擬抵押的商品車輛的倉儲場地的硬件設施、出入庫流程,商品車輛的保管狀況。第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商品車抵押貸款,貸款人嚴格按照業務流程進行審查審批。第五章 合同簽訂及發放第十四條 對審批通過的貸款,在落實審批意見后,方可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以及汽車生產廠家簽訂三方協議,就抵押商品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管理進行約定,明確未經貸款人書面許可,汽車生產廠家不得為借款人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掛失和補發。第十五條 設定第三方監管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監管人簽訂《監管協議》,明確三方對監管車輛的入庫、監管、變更、出庫等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持抵押物清單與借款人共同到借款人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第十六條 為抵押車輛辦理以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小于主合同貸款本息,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保險單內不得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第十七條 貸款人將抵押商品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留存登記,入庫保管。 第十八條 放款部門對相關合同文本和法律文書等手續審核無誤后,可通知借款人辦理貸款支取手續。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根據終審意見或與借款人約定貸款支付管理方案,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第六章貸后管理第二十條 公司類客戶商品車抵押貸款除應按《省農村信用社公司類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貸后管理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設定第三方監管的,貸款人應要求監管方每星期對抵押商品車輛檢查一次以上,并將檢查記錄提交貸后管理人員。(二)無第三方監管的,貸款人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抵押車輛的檢查、監管,檢查間隔期不得高于7天;(三)抵押物變化情況。核查借款人償還貸款后,提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是否與抵押車輛相匹配,貸款期間抵押物變動是否與貸款人登記的變動情況相一致。
第二十一條 如果抵押車輛的跌價幅度超過出廠價格10%時,客戶經理應立即督促借款人交納保證金、追加抵押物或償還部分貸款。第二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車輛如有丟失、損壞,借款人必須償還減少部分的貸款或以不低于同等價格的車輛補充增加抵押物;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可隨時償還貸款,每次償還貸款后,可提取與其所償還貸款相對應的抵(質)押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并解除相應的抵押登記。第二十四條 貸款到期后貸款人必須及時簽發《貸款逾期通知書》,督促借款人償還貸款。逾期時間達到30天的,貸款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置抵押物。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制定、解釋和修改。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