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不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立法層面至今尚未明確界定其內涵及其外延。但公認民間借貸具有以下本質內涵:民間借貸主要就是私人資金在社會各個領域內的融通過程,是沒有經過官方金融機構注冊的,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的私人資金融通活動。
民間借貸是與取得營業許可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相對的概念。那么,哪些具有合法放貸的資格呢?
放貸資格
1. 貸款是一項特許金融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19條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2018年4月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因此,放貸屬于應當取得特許的金融業務活動。在此前提下,無資質的人從事貸款的經營活動,也就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應產生的借款合同無效。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修訂)
2. 哪些機構具有放貸的資格?
根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年修正),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這些金融機構取得了銀保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其中部分具有放貸的資格,部分不具有放貸的資格。具體見下表。
第三條金融許可證適用于銀監會監管的、經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修正)
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雖然沒有金融許可證,但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7類機構具有放貸的資格,不屬于民間借貸的范圍。
網貸平臺公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定位是信息中介,因而不具有放貸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