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國民收進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進步,買房買車已成為中國新興中產階級和富裕階層居民消費支出的最大亮點,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與城鄉道路交通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與居民家庭汽車普及率逐年進步,加上外資汽車金融公司的進進,汽車金融業務已成為我國貿易銀行業務競爭的一大熱門。
縱觀我國貿易銀行推出的各類汽車金融業務,除了傳統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法人商用車按揭貸款以外,最大量的業務品種就是各類銀行針對汽車經銷商推出的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業務,包括活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以及各類形式的廠商銀三方貿易融資業務。
一、我國貿易銀行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業務的操縱模式與現狀:
分析我國貿易銀行各類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業務的操縱模式,可以總結出各家銀行設計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業務的如意算盤不過乎如此:
由于汽車合格證是汽車上牌的最重要法定證實文件,而且是一車一證,沒有它就無法辦理機動車牌照,質押給銀行取得授信后,汽車經銷商在銷售汽車時必須先還款贖回質押給銀行的相關汽車合格證,才能移交給購車者辦理上牌手續,因此汽車合格證由銀行控制就可對借款人銷售的汽車實施監視,汽車經銷商一般不可能無證轉讓相關車輛;假如汽車銷售商到期不能還款,作為控制汽車合格證的貸款銀行就可通過廠商回購汽車、余額返款等所謂的"廠商銀"模式來收回貸款、控制風險。
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在我國早已成了汽車銷售行業的"潛規則",汽車合格證幾乎等同于"車產證",大多數經銷商都拿汽車合格證質押向銀行申請授信作為盤活資金鏈的"門票",以此作為質押向銀行貸款,等汽車銷售出往后再還款贖回合格證,然后交付給車主。如此業務品種的推出,已然得到市場的廣泛歡迎,不僅解決了汽車經銷商的資金周轉困難、創造更大的銷售額和經營利潤,也為銀行帶來大量存款結算、可觀的利息收進和綜合收益,對各方來說似乎真是風險很低、回報很高,如此一本萬利的好生意!
但題目的關鍵是:汽車合格證真是正當的汽車產權憑證嗎?汽車合格證質押真能依法保障銀行質押優先受償和授信資金安全嗎?
二、汽車合格證的真正含義及其標準格式:
要回答以上兩個題目,我們先來看看國家對口治理部分對汽車合格證的行政定義:
汽車合格證,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實》(以下簡稱"汽車合格證"),系機動車生產企業印制并隨車配發的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標識及防偽信息的證實文件。
定義表明:汽車合格證主要是證實機動車裝備技術參數、整車出廠質量合格、國家批準許可車輛生產廠家,并可用于車輛防偽的唯一證實文件。
國家規定的汽車合格證標準格式和樣本如下:
三、國家有關汽車合格證治理的文件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機動車生產企業合格證的制作、使用和信息傳送的監視治理。對未按要求配發合格證、合格證與《公告》公布的產品不一致、不按規定傳送合格證信息或傳送虛假合格證信息、倒賣或轉讓合格證的機動車生產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進治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有關產品、停止產品申報直至撤銷車輛產品的生產許可。"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在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時,須核查隨車配發的合格證,讀寫合格證的有關信息。對未按規定配發合格證、合格證不符合規定樣式、合格證內容(包括《技術參數表》)與《公告》公布的產品不一致的機動車產品,不予注冊登記。"
另一項重要文件還有:《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上傳及治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機動車生產企業應按時通過合格證數據中心提供的軟件系統或接口上傳符合規定的合格證信息。凡不按規定配發合格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產品合格證與《公告》公布的產品不一致、不按規定傳送合格證信息或傳送虛假合格證信息、倒賣或轉讓合格證的機動車生產企業,國家發改委將按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進治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有關產品、責令生產企業召回違規產品、停止產品申報直至撤銷車輛產品的生產許可。"
四、銀行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業務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和操縱漏洞:
從上述標準定義和文件規定來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實》(簡稱"汽車合格證"),是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的一份法定證實文件,它是國產機動車到當地車管部分注冊登記必須提交的法定證實之一。也就是說,和其他產品合格證或商品檢驗證書一樣,不論是從它的定義,還是從它記載的內容來看,汽車合格證僅是一份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據此可以注冊登記,僅此而已。上面并沒有任何有關機動車產權證實的說明、標識和批準內容,由此證實:汽車合格證僅是一份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實,并不是機動車的產權證實。
再從民事法律上看,無論看《擔保法》、還是《物權法》,汽車合格證既不屬于一種財產權利,也不是一種財產權利憑證,汽車合格證的占有既不屬于擔保法上的財產或財產權的抵押、質押或者留置。因此,汽車合格證不屬于擔保法意義上的財產或者權利的任何形式的擔保。以下判例就是明證:
"法院經審理以為,固然銀行與汽車銷售公司訂立了質押合同,但是汽車銷售公司并未將汽車的產權轉移給銀行,銀行所占有的汽車合格證只是表示車輛質量合格的一種格式化證實,并非車輛本身或者是車輛的所有權憑證,汽車合格證不是一項財產,更非財產權利,沒有市場交換價值,汽車所有權的轉移也不以合格證的轉移為條件,因此,汽車合格證不能成為本案質押權的標的物,銀行不能對這些汽車合格證所對應的汽車進行處置。據此,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原告對汽車銷售公司的債權,但質押權不成立,銀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既然不是汽車的產權證實文件,那么銀行質押控制汽車合格證還有什么意義呢?從實際效力來看,銀行收執汽車合格證,只能防止所規定汽車到車管所注冊登記,沒有證不能上牌,但并不能阻止所記載汽車的對外銷售,在相關汽車銷售題目上不具有法律所設定的轉讓限制,更為嚴重的法律漏洞是:法院多起案件判決早已證實汽車合格證質押是無效的,在法律上根本沒有質押優先受償權,更是無法對抗第三者,一旦經銷商發生債務糾紛、各類案件甚至破產倒閉,第三方向法院起訴隨時可以查封、處置和拍賣證下機動車輛,變賣價款依法處置分配,債權銀行不僅得依法交出汽車合格證,還得承擔沒有質押保障的普通債權損失![page]
單是依靠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還很輕易引發汽車經銷商、購車消費者與押證銀行三者之間的合同糾紛。合格證是商品的準生證,沒有合格證的商品不能進進銷售環節,在消費者車款交付完畢的情況下,合格證必須和商品一起交付給消費者。從這個層面上說,汽車合格證質押貸款是缺乏法律依據的。退一步講,消費者付款,經銷商交車,雙方實在已形成事實買賣合同,假如經銷商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到銀行還款贖證,只交付車輛不交付汽車合格證,導致消費者車輛無法上牌,是一種沒完全履行合同責任、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極易引發長期無法領證上牌的購車消費者狀告汽車經銷商和押證銀行賠償損失,依法判決銀行退回汽車合格證,導致銀行喪失對汽車合格證的實際控制,面臨極大的債權懸空風險。
既然不是什么產權文件,那汽車合格證本來就沒有多大價值,不可能買賣,銀行也就根本不能根據機動車的批發零售價格來核定汽車合格證的價值,一份沒有產權價值及其權利的證實、不能限制其產權轉讓的文件,如何能作為銀行質押物來發放授信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呢?
不辦理汽車質押或抵押手續,僅僅是收執汽車合格證,完全是本末顛倒的冒險做法,我們不能由于控制了汽車合格證對優秀汽車經銷商發放很多貸款沒有出現題目和不良貸款,就輕易放松對汽車質押物的治理和控制,也不能借以汽車合格證質押外加廠商保障回購、余額還款條款作為保障銀行貸款安全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把風險防范的希看全部寄托在廠商回購退款保證上;貸款到期回收,只能證實你選擇的經銷商有實力、講信用,但并不能證實你的操縱流程是正當有效、沒有風險的,不控制車,只是控制一張紙,萬一車沒了就是廢紙一張,根本難以防范法律風險和操縱風險。
不論是從實質內容,還是從法律規定來看,汽車合格證質押根本就是一項偽命題和無效質押物,根本沒有風控依據和法律保障!據此設計授信方案并質押放款,一開始就存在自然的法律漏洞和操縱風險,一旦汽車經銷商發生經營風險,將嚴重危及銀行授信資金的安全性與效益性。近幾年來,媒體揭發的汽車合格證質押無效、車證不符、假冒盜用倒賣、購車后無法及時發證上牌引發三角糾紛,造成銀行大筆逾期不良貸款的多起案件就是明證!
五、汽車擔保融資業務法律風險與操縱風險的有效防范: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進步和城鄉道路交通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我國汽車產業與汽車市場發展勢頭良好,為貿易銀行開展汽車擔保融資業務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難得的市場機遇,汽車金融在中國大有可為,但要做好汽車擔保融資業務,仍需貿易銀行長期不懈地堅持以下幾大風險控制原則:
(一)優選國家核準的國內外著名品牌汽車產品及其認證經銷商客戶:
由于我國實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制,上了國家發改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企業才能生產公告中核準的汽車產品,因此,銀行可接收的動產質押、抵押機動車輛,應限于上述公告中國家核準車輛生產企業的國產機動車產品,以及取得中國海關正當貨物進口證實、進口報關商檢手續并已依法繳納關稅的進口機動車產品。
對汽車經銷商或代理商客戶,最好是選擇那些在當地汽車市場確有實力、資信良好、服務優秀的國內外汽車大廠著名品牌4S店、授權經銷商或代理商。對那些不在《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名錄中的無名小廠、車輛安全質量沒有國家認證保障的無牌小廠,或涉嫌拼裝、走私、盜賣機動車輛的無良廠商,要嚴格授信準進制度,把好信審關,防止不良廠商假借汽車合格證質押融資之道,惡意詐騙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二)嚴格依法合規操縱,確保汽車產品抵質押足值、正當、有效;
銀行接收汽車合格證質押對汽車經銷商發放授信,目的就是要通過收執汽車合格證來控制對應機動車輛的產權價值來保障授信資金的安全;和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質押品一樣,它實際上就是一種汽車動產質押融資。
動產質押的正當有效條件,就是質押動產及其動產權利依法須交付銀行占有,既然如此,銀行要辦理汽車質押融資,依法就應該要求出質汽車經銷商將用于質押的機動車輛,按質押合同交付銀行租用的車庫或倉庫保管,交由銀行占有并委派第三方物流監管公司駐場監管,方能依法確保銀行對質押車輛的優先受償質權。
當然,假如移庫用度太大,汽車經銷商負擔不起,銀行也可采取就地監管并依法到工商行政治理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辦法來依法確保自己的質權,而且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抵押權優于質押權,依法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比單純的動產質押更具優先受償權。
因此,汽車擔保融資業務風險控制的關鍵是,銀行要依法辦理汽車質押手續,除了收繳汽車合格證,更要確保質押汽車依法交付質押或辦理抵押登記。
(三)加強抵質押汽車價值監控與市場分析,把握汽車經銷商經營動態與經營風險,及時調整和優化汽車融資組合與客戶結構,強化貸后治理與押品監管,切實防范汽車市場風險與客戶信用風險;
汽車是價值昂貴的高檔耐用消費品,也是難以保值的大宗易損品,俗話說:"買汽車如同冰棒,一出門就跌價",一方面汽車價值較高、使用廣泛、需求較大、較易變賣,但另一方面由于加速降價、更新換代、技術進步快,汽車質押物貶值較快、損耗較大、難以保值,由于汽車價值存在這一冰棒效應,并不適于長期抵質押授信,因此,銀行要嚴格控制汽車擔保融資抵質押率,應堅持"短平快動態監管"的汽車金融經營原則,加快以新換舊、等價置換,靈活保持抵押車輛市值,同時要加強日常貸后治理,跟蹤了解當地汽車交易市場狀況,及時把握車市價格信息、生產廠家和汽車經銷商經營狀況,加強銷售回款監視與賬戶往來檢查,建立快速反映、快速處置、及時應對的抵質押汽車產品變賣機制,有效防控抵質押汽車產品處置風險、價格風險與市場風險,才能確保汽車金融業務的安全性、活動性與效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