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在辦理上牌照車輛的抵押登記時,目前在很多地方的車管所是比較順利的,但是肯定會遇到一些車管所不給辦理,或者是雖然給辦理,但是提出了一系列限制要求,比如說:抵押權人為公司的情況下,要是本地公司,外地的不行,而且每次都要拿法人身份證原件;抵押權人如果是個人,必須在本地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抵押合同要進行公證,而且必須在本地公證等等,這些五花八門的要求沒有任何的法律或者行政依據,其實都是他們在野蠻執法、粗暴執法、隨意執法。對于這樣的車管所,如果經過公關甚至是找黃牛還是無效的話,再溝通下去也沒有必要了,可以按照如下的方式,公對公的來辦,這一招往往會很有效。
關于:辦理融資租賃上牌照車輛抵押登記的詢征函
車管所:
本律師事務所作為**融資租賃公司的法律顧問,現受**融資租賃公司的委托,就有關上牌照車輛的抵押登記業務辦理事宜,特鄭重致函于你:
我委托人系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以上牌照車輛的融資租賃為主要業務內容,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為防范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抵押等經營風險,推行租賃標的物抵押登記的方式以確保資產安全。目前已經在全國100余個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車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具體的抵押登記業務,但在貴單位辦理抵押登記時,貴單位工作人員答復不能為我委托人辦理抵押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或者因為我委托人為外地公司不予辦理(此處描述一下他所提的各種限制性要求),但答復過程中并未給出合理的依據。
依據《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車輛可以作為抵押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進行擔保,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車輛登記上牌部門,且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了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可以有效對抗第三人。2015年7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做出了《關于融資租賃公司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下稱“意見”),意見認為:企業為其從融資租賃公司租賃的設備上設立的抵押權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應當按照《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有關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為其辦理登記。上述司法解釋和意見對融資租賃企業辦理租賃設備抵押登記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
為積極貫徹國家相關政策,同時也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委托人擬在貴單位辦理融資租賃上牌照車輛的抵押登記業務,已準備以下材料清單:①《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申請表》;②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③機動車登記證書;④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憑借該四項資料,我委托人已經成功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全國100多個城市的車管部門成功辦理抵押登記業務。現就在貴單位辦理融資租賃上牌照車輛抵押登記事宜詢征如下:
1、貴單位當前是否可予我委托人辦理融資租賃上牌照車輛抵押登記?若不予辦理,煩請釋明不予辦理的法律法規或者行政依據?
2、若可辦理,我委托人目前準備的材料清單是否可以?如材料缺失,還需補充什么材料,具體的依據是什么?
請慎重研究,函復為盼。如貴單位對相關政策拿不準,煩請咨詢貴市公安局法制處或者貴省公安廳法制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