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近日公告(泉銀監局決[2023]24號、25號)銀行貸款,對杭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青陽支行、泉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以60億元。
龍巖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青陽支行為房地產開發項目非法向施工方取得抵押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揚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慶陽支行處以30億元罰款。
龍巖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批準、批準其分支機構向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方取得抵押貸款。 根據《人民交通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揚州銀監大隊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揚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以30億元罰款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貸款,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不少于20億元但不多于50億元; 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審查聘任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限制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測的;
(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不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